Thursday, June 12, 2008

兩岸科技業租稅優惠比較

兩岸科技業租稅優惠比較



























張芷

經濟日報/提供

租稅負擔為企業經營必要成本之一,但多數國家因產業發展考量,仍提供功能別或產業別的租稅優惠,我國的租稅優惠依現行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規定,功能別及產業別兼有,另尚有全球化布局的獎勵,茲就公司階段可享有的租稅獎勵彙整如下:


一,功能別獎勵:加速折舊、設備投資抵減、研究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投資抵減。


二,產業別獎勵:投資經認定為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者得享五年免稅或股東投資抵減、以專利權或專門技術作價投資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者延緩五年課徵所得稅。


三,全球化布局獎勵:符合營運總部規定者國外關係企業獲取的管理服務、研究開發所得、權利金、投資收益及處分利益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我國實施30年的促產條例,以科技產業為主要獎勵對象,政府預計明年讓促產條例租稅獎勵落日,雖然可為政府增加1,000多億元的稅收,但若無吸引優秀人才以及延續性的產業租稅政策配合,科技產業競爭力將面臨嚴峻的挑戰。


反觀,中國大陸為發展半導體等高科技產業,除於今年發布專章規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通知─鼓
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優惠政策」(即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2008)1號),同時亦發布「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推動國家重點支持的
高新技術領域發展。


目前中國大陸企業所得稅的課徵,不再區分企業是陸資或外資,企業所得稅率為25%。於新制企業所得稅法中,除仍有企業所得稅相關的優惠外,針對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的租稅優惠,另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通知」,有下列租稅優惠重點:


一、增值稅部分:軟件生產企業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所退還的稅款,由企業用於研究開發軟件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予徵收企業所得稅。


二、所得稅部分:經認定的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自獲利年度起得享有「二免三減半」,其中投資額超過人民幣80億元或生產路線寬小於0.25微米的集成電路企業,最長可適用「五免五減半」的優惠。同時有關職工培訓費用得認列為費用,亦有設備加速折舊的規定。


三、再投資退稅:另為鼓勵集成電路企業、封裝企業將其投資利潤再投資於企業本身或其他西部地區的相關企業,更於本函中訂有40%或80%再投資退稅的優惠規定。


為推動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發展,大陸於今年度頒布「關於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對於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
產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自頒發證書之日起有效期限為三年,其適用對象以屬「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如電子資訊技
術的微電子技術、生物與新醫藥技術、航空航太技術、新材料技術的半導體材料生產技術、高技術服務業、新能源及節能技術、資源及環境技術以及高新技術改造傳
統產業等,且僅針對在中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註冊的企業,近三年內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並購等方式,或通過五年以上的獨占許可方式,對其主
要產品(服務)的核心技術擁有自主知識產權,並在研發人員、研發支出比例及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比例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
〉規定者,即可享有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的獎勵。


綜上,有鑑於近來中國大陸鼓勵高科技產業發展,給予相關產業諸多租稅優惠政策,依財稅(2008)1號規定對集成電路產業提供的租稅優惠較原國發18號文
件更明確且優惠程度更高,又有高新技術企業租稅優惠,均較我國獎勵程度為高。面對此一情況,為提升國際競爭力及凸顯台灣優勢,台灣除加快「輕稅簡政」租稅
改革外,產業別的租稅優惠可限縮獎勵範圍,但似不宜全面取消,續維持研究發展、人才培訓等功能別獎勵,方符達成建立公平、效率、簡化及具國際競爭的稅制。
(作者是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營運長)


【2008/06/13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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