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投資大陸 別怕
2005.11.16 中國時報
企業投資大陸 別怕
康榮寶
瑞智董事長陳盛沺登報,批評依照淨值訂定企業投資大陸上限,是一項惡法;多年來,台商回台上市、國際板、企業外移多少都與這項限制有關。其實如果企業在「適當遊戲規則」下,台商的資金會自動回流,產生兩岸良性循環的結果。因此,台灣政府要真正地正視企業的需求,鼓勵台灣企業赴大陸投資,可以直接延伸台灣經濟實力。
翻開台商投資大陸史,台商不過在追求大陸的製造優勢與市場,並沒有忘了台灣。政府對企業投資大陸的限制,並沒有阻止台商往大陸發展;經鼓勵的南向政策,也沒有激起台商的熱情。我常問一個簡單的問題,台灣政府這麼鼓勵南向政策,多少南向的台商係登記以台灣公司的名義投資?一○%都不到。
透過企業投資大陸的限制,不但無法阻止產業或企業西移,更讓台灣經濟的根逐漸流失,甚至有空洞化的疑慮。經發會後政策曾經誓言:對大陸要「積極開放,有效管理」。可是,目前企業投資大陸的限制並未作任何改變,管理反而嚴厲。按企業投資大陸的投資上限,不得超過淨值四○ %(五十億元以內者)、三○%(五十億至一百億元之間)、二○%(一百億元以上者)的限制。
其實,法規限制企業投資大陸的規定過度簡化,採齊頭式平等,當然會有些企業感到不滿,不平則規避或逃避。單只看上市/櫃公司規避這項規定的方法,就可略知一二。
瑞智就是一例,在這個「惡法」下,利用「基金」投資無特定對象的特性,企圖規避審查;洪氏英透過免稅天堂,將資金貸予大股東,並以大股東名義投資大陸,爆發地雷後,投資者與債權人追訴無門。許多上市/櫃公司也可能利用「租賃」支付租金的方式,「投資」大陸固定資產,規避大陸投資的計算,致租賃公司大行其道。
政府希望企業能夠利用在海外募得的資金投資大陸,減少對台灣資金市場的影響,致上市/櫃公司在台灣境內募集資金完全不得投資大陸;在海外募集資金,最高可投資大陸四○%。難怪上市/櫃公司喜歡透過ECB(可轉換公司債)或GDR(全球存託憑證)在海外募集資金,每年所募集資金量已遠超過上市/櫃公司在台灣本土所募集的資金量。其實,ECB、GDR也緩不濟急,有些台商乾脆排隊在香港或大陸等待上市;或者,像鴻海的富士康、廣達的晶門、成霖,將大陸轉投資事業分拆在香港或大陸上市,完全消除台灣對大陸投資的限制。
只有企業本身才真正了解投資大陸的需求,及其時間性的重要。因此,政府應當讓企業自行評估,擬投資大陸的數額與時點,不要預設立場。主管機關只需要關心,企業投資大陸時,將「如何保障台灣債權人與股東的基本權益?如何保障台灣的經濟利益?」所以,讓企業提出「企業投資大陸計畫書」,置於主管機關核備。
計畫書中除了說明企業投資大陸的成本效益預估外,也應相對提出,將如何保障投資者、債權人、台灣經濟等議題。之後,如果企業未根據這項計畫實施,任何利害相關人,像投資者,都可以執行對企業最嚴苛的懲罰行動,例如,立即全面抽銀根、民刑事入罪等。然而,這個機制要完備,政府也配套設計「企業大陸投資資訊透明化原則」。
目前證券相關法規確實也存在與企業轉投資大陸有關的資訊揭露原則,可是,「半年報、年報採合併報表;月營收、季報採母公司為主體」的資訊基礎不一致現象,就讓投資者無法相信上市/櫃公司所報導,大陸轉投資事業的營運成果。資訊透明化配套,是成功實行企業自行設計投資大陸計畫書的必要條件。
筆者建議,在「積極開放、有效管理」原則下,應由企業自行申報、自有管理投資大陸,在資訊透明化原則下,只要企業能夠有效顧及台灣經濟、債權人、股東權益,企業不但可以放心地到大陸投資,台灣也因此可以得到大陸經濟成長,及與台灣經濟互補的成果。(作者為政治大學會計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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